.律师维权
比图片侵权更严重, 一张照片居然1万元!
案件情况

  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公证书》,显示:

  在2017年5月19日点击进入名称为“沈阳QN国际旅行社”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其中有题为“她二婚嫁给了男神J姓演员!别人说她不配,却没看到她的无怨无悔”的文章一篇,文章发布时间为2017年1月4日,文章中有配图若干,其中11张配图中使用了J姓演员的肖像(以下简称涉诉照片);

  该文章末尾写道“最好的爱情,是互相成就。彼此施力,共同付出。在艰难的岁月彼此为伴,互相扶持;才能在最美好的日子里一起晒着太阳收获幸福!”在文章下方写道“是时候计划2017的旅行了!”并附有沈阳QN旅行社的咨询热线和服务热线。

  J姓演员认为,沈阳QN旅行社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过程中使用其照片,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其与沈阳QN旅行社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这与事实明显不符。另外,沈阳QN旅行社擅自将J姓演员的肖像用于旅游服务领域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影响了J姓演员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对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J姓演员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沈阳QN旅行社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J姓演员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和维权成本30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百度百科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其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业价值;

  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沈阳QN旅行社是微信公众号“沈阳QN国际旅行社”的主办单位;

  公证费发票,证明J姓演员支出公证费1000元。

  沈阳QN旅行社辩称,J姓演员作为非常知名的演员,他的各种肖像在搜索引擎中广泛存在,J姓演员对于此种状况应当是明知的,沈阳QN旅行社认为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J姓演员默认为同意公众使用,所以搜索引擎中的J姓演员肖像不具有商业价值。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沈阳QN旅行社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涉诉文章中有11张照片使用了J姓演员的肖像。沈阳QN旅行社所持的J姓演员在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J姓演员默认为同意公众使用,故  不具有商业价值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从涉诉文章内容及沈阳QN旅行社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涉诉文章系对沈阳QN旅行社及其经营的旅游服务业务的宣传推广,沈阳QN旅行社在涉诉文章中使用带J姓演员肖像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沈阳QN旅行社未能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J姓演员同意,故沈阳QN旅行社的行为构成对J姓演员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J姓演员要求沈阳QN旅行社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沈阳QN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沈阳QN旅行社公用J姓演员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J姓演员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沈阳QN旅行社对J姓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J姓演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J姓演员的职业身份、沈阳QN旅行社的经营性质及沈阳QN旅行社使用J姓演员肖像的具体情节,对J姓演员此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维权成本,J姓演员仅举证证明了公证费1000元的支出,而并未就其他维权成本的实际支出进行举证,故本院仅支持公证费1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

  1)沈阳QN旅行社J姓演员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沈阳QN旅行社负担;

  2)沈阳QN旅行社赔偿J姓演员经济损失120000元;

  3)沈阳QN旅行社赔偿J姓演员公证费1000元。

律师观点

  随着企业微信公众号的普及,公众号文章的侵权问题也愈来愈多,主要涉及文字、图片、肖像、字体、商标等方面,其中以图片作品侵权的情况最为严重。合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一方通常会按照证据保全、邮件告知、发函警告、法院诉讼的顺序进行维权,从法院审理的案例来看,对于侵权事实比较清楚且著作权归属没有争议的案件,著作权方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目前单张图片的赔偿金额大致位于2000元至4000元之间。

  相较于普通的图片侵权,侵犯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尤其是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赔偿金额一般会更高。这是因为,明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权中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而明星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在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包括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肖像的形式和范围,肖像的商业价值、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

  律师提醒,对于著作权人或肖像权人提起的维权,旅游企业在应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维权主体是否对侵权图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为了维权方便,作者或著作权受让方都会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时需看登记证书中是否明确维权主体即著作权人。而对于没有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维权主体,更需严格核实其是否为作品的作者或合法的著作权受让方;

  2)侵权图片中的肖像是否足以辨认。《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而肖像权针对的是自然人的面部肖像。如果图片中的肖像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可辨认性(比如仅呈现出自然人侧脸的轮廓而并未显示出其面部肖像),以致相关公众无法辨认出该图片中的人是谁,那么其主   张肖像权被侵权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维权成本是否合理且实际支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这时需看相关费用是否已实际支出(比如要求提供公证费或律师费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及支出金额是否合理(比如律师费比图片侵权主张的赔偿金还高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

  最后,提醒旅游企业应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所发表文章的合法性审查,就对外宣传过程中涉及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图片、肖像等情况要重点审查,对来源不明的作品尽量不要使用,对未经所有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的作品需尽快删除。同时,建议旅游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图片等相关作品,减少侵权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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