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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场所被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健体强身,人们在健身房或会馆,或者在健身俱乐部由名师教练指导下,进行各种体能锻炼。但由于锻炼器材质量不佳,或者教练指导技术不当,人身损害事件大有发生,由于赔偿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也不在少数。
近日,某人民法院在只有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场,而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场的情形下,对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缺席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某俱乐部所属的某体育公司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 2015年7月27日傍晚,高某在某体育公司开设于双流区体育场内的一搏击散打俱乐部学习散打时,教练张某在开展训练中致其颈部受伤,当即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后经诊断为枢椎齿状突骨折,医嘱:术后2周伤口拆线;带颈托休息3个月;定期复查等。 高某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伤情为十级伤残。代理律师在诉前向某体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律师代理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某体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在练习散打时,被教练张某摔伤的,而教练张某的摔伤行为不属职务行为,故原告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应由教练张某个人全部承担;而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训练过程中受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受伤应为教练的不当教学行为所致。且被告作为散打教学的专业机构,其教练人员在训练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学注意义务,其教学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受伤负全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经核实相关赔偿数额,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的员工侵权,应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案开庭开庭审理时双方辩点上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教练张某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俱乐部所属的体育公司是否是适格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而未将具体行为人作为侵权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执行工作任务中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才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否则不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被告公司旗下搏击散打俱乐部的教练,在从事散打教学活动过程中,因自己的不当教学行为导致代某受伤入院,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要求,应当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因此,该俱乐部所属的体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法有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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