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常见方式及赔偿问题 一、什么是摄影作品 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具体指作者通过装有底片的相机、数码相机拍摄的作品,以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可单独使用的画面作品。摄影作品包含了作者智力性劳动成果,拍摄一幅好的作品,需作者运用独特的摄影技巧,把握画面构思,摄影角度,光线明暗,时间的运用,拍摄的时机,地理位置,人物的选择,人物表情,景物变化等因素最后才能构成。正是有以上因素,有些人不是通过自己的创作得到好作品,而是把他人辛苦创作的好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加以利用,达到非法目的,这就是侵犯摄影作品的行为。
二、侵犯摄影作品的方式 侵犯摄影作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因不同的使用方式,收益也不相同,常见的方式有: 1.图书、报刊使用 摄影作品用于图书和报刊是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通常摄影作品会作为配图、压题照片等进行使用,有时也会作为封面使用,图书、报刊的印数和发行量,决定了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摄影作品的使用位置和版面也决定摄影作品的使用价值。 2.广告宣传使用 广告宣传使用方式包括大型、小型广告牌,电视台、报刊或网络上发布的广告、橱窗或店堂展示广告、以及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制作的各类宣传品。这类侵权使用方式由于与一定的经济利益相联系,起到了商业广告宣传效果。 3.公益性广告使用 公益性广告不以收费性的商业宣传来创造经济效益,通常是为了营造一种气氛和声势,主要作用是传播社会文明,弘扬道德风尚,企业通过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巩固自己的品牌形象。 4.挂历和台历以及邮册使用 这种使用方式介于图书报刊使用与广告宣传使用之间 ,其受众面相当广泛。 5.重复性使用 无论是图书报刊使用,还是广告宣传使用及其他方式使用,都会涉及到对同一摄影作品的重复性使用问题,如在邮票,明信片,IC卡等上使用摄影作品。 6.商品化使用 这种使用方式是将摄影作品与商品结合起来,如把摄影作品印在商品上,外包装上等等。 7.贬损性使用 在使用摄影作品时,多数对作品正常使用,也有个别的把作品有于违禁图书,报刊上使用。 三、确定赔偿额的方式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摄影作品的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应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用实际行动支持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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