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龙坎”商标,并于2017年6月21日经授权取得第18096479号“小龍坎”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43类。仁众管理公司在取得上述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经营、宣传、推广“小龙坎”火锅品牌,并形成具有巨大市场影响力的火锅品牌。成都小龙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龙坎品牌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主要从事“小龙坎”火锅品牌连锁经营管理,并获得“小龙坎老火”“巴蜀小龙坎”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小龙坎品牌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上使用突出的“小龙坎”的文字进行宣传推广,长期对外以“小龙坎”品牌授权加盟、连锁管理与运营为宣传口号在全国开展加盟业务,小龙坎品牌公司直营店及其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带有“小龙坎”字样的标识并且将“小龙坎”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突出使用“小龙坎”。仁众管理公司主张判令小龙坎品牌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小龙坎品牌公司作为火锅餐饮业经营者,即使其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早于仁众管理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权的时间,但晚于仁众管理公司递交商标申请的时间。而仁众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即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龙坎餐饮公司)所经营的小龙坎火锅直营店在此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小龙坎品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自己的登记字号,即不突出使用登记字号中的某一部分,不应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小龙坎品牌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中多次以“小龙坎”称呼自己提供的服务,在其运营的门店店招和店内装潢也单独使用“小龙坎”文字,具有突出使用之意图,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小龙坎品牌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未按照商标局核定的标识使用其经授权使用的“巴人小龍坎”“小龍坎老火锅”商标,在微博、运营的门店中均存在突出使用使用“小龍坎”“小龙坎”文字的情形,而第18096479号商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小龙坎品牌公司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小龙坎品牌公司自营或者特许他人经营的店铺中使用“小龙坎”标识的已达26家,而小龙坎品牌公司的合作费用为省级城市20万元、地级城市15万元、县级城市12万元。因此,赔偿金额参考其收取加盟费情况,酌情确定300万元。 故成都中院判决:小龙坎品牌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仁众管理公司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与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相关的许可加盟和运营管理的行为;立即在其运营的门店、微博停止使用与第18096479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且停止在加盟许可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18096479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赔偿原告仁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小龙坎品牌公司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驳回仁众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