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角度解读“中国好声音”版权侵权事件 |
众多娱乐节目中,由浙江卫视打造的《中国好声音》脱颖而出,让其他花哨而山寨的选秀类节目一败涂地。不过近期,《中国好声音》因学员翻唱一首歌曲,招致了版权纠纷,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事情源于“好声音”学员李代沫在参赛时翻唱了《我的歌声里》这首歌,而这首歌的词曲是由签约于加拿大nerrwerk音乐公司的华人女歌手曲婉婷独立创作。由于《中国好声音》在翻唱“我的歌声里”这首歌时未向版权人或音著协提出申请,最终才出现了曲婉婷所在的环球唱片在网上公开发布律师函,指责李代沫未经授权在自己的MV和电视节目中使用版权歌曲,要求李代沫停止以任何形式演唱或使用《我的歌声里》。对此,《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则强调称“节目使用过的歌曲,我们会在音著协那边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并非故意侵权,只是价格还在洽谈中”。 对于这样一种风波,我们其实并不陌生,因翻唱他人歌曲被指责侵权的事情屡屡发生。相信大家对旭日阳刚因在商业演出中翻唱汪峰“春天里”这首歌被指侵权的事件仍然记忆犹新。面对越来越多的同类事件,人们不禁疑惑:为什么唱歌也可能侵权?平时唱歌也不行吗?音著协在其中到底充当何种角色?种种疑问,实际上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读。 为什么唱歌也可能侵权? 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唱”的行为性质和“歌”的作品属性。 所谓“唱”,是指运用气息、声区、声音的连贯、微颤、个人情感等因素将歌曲表达出来就是一种方式。通俗来讲,是对歌曲的一种表演。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演绎,唱出来的效果也不同。“歌”,通常包括词和曲两部分。歌曲属于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 既然“歌”属于作品,著作权人对其有着各项专有权利,那么“唱”这种行为是否落入了著作权人的各项专有权利中呢?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9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其对作品享有表演权。所谓表演权,就是指自己或允许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通俗来讲,表演权包含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对于音乐作品而言,现场演唱是一种典型的表演行为,属于应当受到表演权的规制。因此,李代沫在选秀节目现场演唱“我的歌声里”这首歌,实际上是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如果没有合理使用等限制和例外,李代沫侵犯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是完全忠于原作而融入新的元素,对同一首歌,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演绎。以李宗盛的“梦醒时分”为例,陈淑桦以流行音乐的方式唱出来,给人轻快、明亮、酣畅淋漓的感觉,迪克牛仔摇滚的方式来演绎,则给人激情、动感、心潮澎湃的感觉。当演唱者并非完全忠于原作,而是融入独特的个人情感、不同的唱法后,实际上就在原有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改编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他人使用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由于李代沫《中国好声音》节目中对“我的歌声里”进行了改编,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 |
|
给我留言 |
如果您在图片使用版权上有任何的问题,请在下面给我留言,我会在第一时间给您回复,或与您取得联系。 |
|
|
|
|
|
|
上一页 下一页 |
|
|
|
|